10.3969/j.issn.1008-469X.2018.02.005
论开放大学在国家高等教育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基于法律角度对开放大学自主办学权利的探讨
厘清开放大学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办好开放大学的重要条件.大学法律地位的核心问题是自主办学权.依据我国教育法和民法对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规定,开放大学应享有完整的自主办学权利.然而无论从历史还是实践现状来看,广播电视大学和当前地方开放大学的办学自主权都受到了限制,这不符合国家高等教育法对一所依法设立的具有自主办学主体资格的成人高等学校的要求.在现实的教育法律关系中,我国开放大学具有一种法人身份(事业单位法人)、多种法律主体资格(行政主体、民事主体等)、办学行为跨越多重法律约束关系(公法领域、私法领域)的特殊法律地位.因此其在国家教育体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应从民法和行政法两个角度进行考虑.
高等教育体系、开放大学、法律地位、自主办学、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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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724.82
国家开放大学“十二五规划”2014-2015年重点委托课题《基于法学视角的国家和省级开放大学关系研究》G14G3305W
2018-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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