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9X.2015.01.016
论检察机关不宜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
有些学者主张检察机关应是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他们主要从理论依据、宪法基础、国外先例及现实需要等方面论述.但细推得知,一是其理论依据缺少唯一性,公益诉讼主体并非当然指向检察机关;二是对宪法规定理解偏差,致使检察机关角色混同;三是西方检察官公益诉讼与我国法治环境相异,直接引进导致异体排斥;四是当前机制可以调节公益困境,检察机关介入导致职能重叠.因此,检察机关不宜作为我国当前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
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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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3(中国法律)
2015-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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