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9X.2011.04.016
遗失物善意取得问题探析——以《物权法》第106条和第107条为视角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上一个具有长久学术魅力的制度,其存在应当服务于最大限度地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当遗失物在流转过程中满足了善意取得四个要件之情形时,各国立法在选择保护动态利益还是静态利益上呈现出了不同的价值取向。采用折中性规定的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更能平衡当事人利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善意取得、遗失物、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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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2(法学各部门)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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