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9X.2007.05.017
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仲裁性研究——类型化的视角
涉及知识产权效力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结果不可能缩小公共利益的范围,因而以公共利益可能受损为由,反对将涉及知识产权效力纠纷的案件提交仲裁裁决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如果仲裁机关在处理这类纠纷时,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能够有效地避免仲裁组织与国家机关的权力冲突问题.可见,从整体上说,知识产权民事纠纷都是可仲裁的.
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仲裁性、公共利益、效力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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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中国法律)
2007-1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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