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494/j.cnki.1002-3933.2024.01.011
金融风险如何指导公司治理结构调整?
历史经验表明,金融监管通常仅能治理显性金融风险,而暗中积聚、叠加的隐性金融风险常被忽视.这要求转变金融监管主治传统模式,发挥内生性公司治理之于隐性金融风险的作用,强化股东对公司治理的参与责任,通过有效践行股东积极主义,发挥股东揭示隐性金融风险促成其显性化的特殊价值,在内外双层治理框架下形成股东有效参与、公司组织机构完善和外部金融监管三者有效配合、协同发展的三维互动新格局.
隐性金融风险、公司治理、股东积极主义、公司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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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研究专项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研究项目2022JZDZ005
2024-0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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