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494/j.cnki.1002-3933.2024.01.006
平台企业的双重面向及反垄断监管因应
作为反垄断监管的对象,平台企业基于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建立了自治秩序,赋能或辅助反垄断监管;但平台企业市场力量的形成、维持、强化又致使其脱离了反垄断监管,出现"大而管不了"的问题.平台企业反垄断监管的宽松化,造成平台经济领域中"破坏式创新"理论失能、市场自我修复机制失灵、传统反垄断监管工具失效,市场竞争出现严重失序;其他司法辖区试图以"守门人"制度监管平台企业,但这种严苛监管引发创新弱化的隐忧,其局限性亦是显而易见.平台企业反垄断监管应确立"反垄断合规指引+反垄断法威慑"的路径,一方面,突出反垄断合规指引的价值,通过倡导性规范引导、激励平台企业实现自我监管;另一方面,强调反垄断法的规则底线,通过严厉责罚威慑平台企业实现他律监管.
平台企业、反垄断法、反垄断监管、反垄断合规、守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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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4(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法学会部级研究课题
2024-0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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