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494/j.cnki.1002-3933.2023.05.006
《新加坡调解公约》的适用范围及衔接对策
《新加坡调解公约》确立了国际商事和解协议跨国直接执行机制,其调整的国际和解协议需同时满足调解性、国际性、商事性和书面性要求.对比我国的规定和实践,"和解"的内涵与国内认识不一致,可能引起误读;"国际性"判断标准与国内不一致,可能造成内外区别对待的问题;"商事性"范围与我国实践不一致,可能引起适用冲突.究其原因,既包括我国缺乏专业的商事调解制度;也存在缺乏个人调解制度和统一的调解员资质标准;还有"和解协议"缺乏可执行力等原因.为全面对接公约的实施,推进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要构建以《中国商事调解法》为核心的商事调解法律制度体系,建立以规范调解员为中心的个人和机构调解并重的调解方式,确立以公共政策和第三人救济为重心的执行审查制度.
《新加坡调解公约》、国际商事调解、中国商事调解法、个人调解、执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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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1(国际法)
福建省社科规划特别委托项目;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福建江夏学院科研人才培育项目
2023-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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