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494/j.cnki.1002-3933.2022.10.003
高空抛物罪主观罪过形式的教义学分析
依据我国《刑法》关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规定,对于主观罪过形式,应当以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为标准进行判断.而危害结果是对法益的侵犯所造成的后果.结合高空抛物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所处的位置,该罪的保护法益应当是社会公共秩序.因此,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结果应当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所造成的结果,具体而言就是对处于高空的人不得随意抛掷物品的社会共识性规则的破坏所造成的结果.该结果属于非物质性结果,与行为同时发生.行为人对该结果的态度系出于希望或放任.所以,高空抛物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应当是故意.
高空抛物罪、主观罪过形式、危害结果、法益、社会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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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6(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BFX009
2022-12-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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