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16494/j.cnki.1002-3933.2022.10.003

高空抛物罪主观罪过形式的教义学分析

引用
依据我国《刑法》关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规定,对于主观罪过形式,应当以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为标准进行判断.而危害结果是对法益的侵犯所造成的后果.结合高空抛物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所处的位置,该罪的保护法益应当是社会公共秩序.因此,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结果应当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所造成的结果,具体而言就是对处于高空的人不得随意抛掷物品的社会共识性规则的破坏所造成的结果.该结果属于非物质性结果,与行为同时发生.行为人对该结果的态度系出于希望或放任.所以,高空抛物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应当是故意.

高空抛物罪、主观罪过形式、危害结果、法益、社会公共秩序

40

DF626(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BFX009

2022-12-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40-58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河北法学

1002-3933

13-1023/D

40

2022,40(10)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