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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494/j.cnki.1002-3933.2022.10.002

论劳动法强制性规范之识别

引用
劳动法司法实践中出现枉顾劳动法强制性规范、套用民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不识别或不当识别劳动法强制性规范等做法,而理论上对劳动法强制性规范缺乏准确界定、识别标准和方法尚付阙如等导致司法判决不能充分说理,遂致裁判标准不一、同案不同判之后果.劳动法上的确存在劳动法自身之强制性规范.因此对其加以界定与识别确有必要,确定判定标准与识别方法乃是当务之急.最低标准的劳动条件、不可任意变更适用之劳动法实体或程序规定以及公共政策可作为其判定标准,然后结合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两种方法加以具体识别.

劳动法、强制性规范、劳动基准、法律识别、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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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7(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FX197

2022-12-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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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3933

13-102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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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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