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494/j.cnki.1002-3933.2022.05.009
集体资产股份质押的特别性与制度完善
集体资产股份由集体成员享有的身份性,促成了股份转让的限制性与封闭性.股权户行使股份的复杂性、股份转让的限制性与封闭性,凸显了出质决定主体多元化、出质客体宜为股份而非股权、质权实现难等特别性.股份出质需取得股份行使主体股权户即户内其他享有股份的集体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以具有生存保障功能的股份出质,应降低股份质押率,并强制管理股份分红而非拍卖、变卖股份;若集体股特殊功能可以通过质押贷款加速实现,宜允许集体股出质.为促进质权实现,既应允许出质人经质权人同意,在质押期间转让已出质的股份,并以转让价款提前清偿质押债权,又要完善债权到期后股份的赎回、收储、对外交易等制度,而且收储是赎回不能、对外交易是收储不能时质权的补充实现方式.
集体资产、股份质押、集体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质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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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3.8(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BFX147
2022-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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