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494/j.cnki.1002-3933.2021.07.007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司法困境及解决路径
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纠纷呈现出多样性与复杂性,而同案异判的司法裁判现状助长了婚姻中的不诚信行为,也有损于法律的尊严.事实上,对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的不同认识,主要归因于对夫妻财产约定契约性质的不同理解.《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的规定突破了原有合同规则对婚姻关系的适用限制,即使规则的实用性有待验证,仍然被学界视为连接婚姻家庭编与合同编和总则编的桥梁.夫妻之间的约定兼具情感性、团体性和利益共同性,其内容往往包含潜在的附随义务,若允许婚姻家庭行为适度向合同靠拢,既尊重了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有利于维护诚信和谐的婚姻家庭秩序.因此,夫妻之间的契约不应该排除契约法一般规则的调整,建议将夫妻财产约定视为一种特殊民事契约,在家事法领域对契约规则进行适度的修正适用.
夫妻财产约定、契约、物权变动、公序良俗、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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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5(民法)
山东省高校重点人文社科研究基地"民商事法律与民生研究中心"资助成果;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商事审判的理念更新与机制创新研究"
2021-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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