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494/j.cnki.1002-3933.2021.07.003
论我国公司合规行为综合协同调整的法律实现路径
由于公司合规兼具有法律、道德、政策、公约的多重要求,依靠单一的法律部门无法达到预期调整目标,因此需要借助于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在内的多种法律部门进行综合协同调整.在具体设计上应基于法律功能区分的要求,在对标国际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充分体现惩罚和激励相结合的理念.在具体制度设计层面,在公司法中应把合规制度建设作为公司完善内部治理的重要措施和主要义务之一,并对合规的标准、合规的审查程序、合规官的选任条件及其主要职权作出明确要求.在证券法中应强化信息披露、股份减持和公司收购与反收购中的合规义务要求.在刑法中应引入暂缓起诉协议制度,并丰富对公司违反合规要求的刑事处罚类型.同时对合规制度的刑法介入要强化其谦抑主义、平等保护、风险中心主义的法律观,并重视其他法律之间的分工协调.
公司合规、商法、刑法、协同调整、法律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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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立项"市场经济背景下国有资本运营的法律制度构建"19FFXB027
2021-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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