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494/j.cnki.1002-3933.2021.07.002
危害公共卫生罪中危险犯的合理设置
在危害公共卫生犯罪中设置危险犯是实现早期预防的需要.我国《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卫生罪"采取了三种危险犯设置形式,即抽象危险犯、准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其中,抽象危险犯和准抽象危险犯的设置形式有利于实现早期预防效果,但部分犯罪存在法定刑幅度偏高和入罪标准模糊的问题;而具体危险犯的设置则不仅在预防功能上明显滞后,还同时存在罪过形式含混、法定刑配置失衡等问题.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全面的完善.首先,应适当降低非法组织卖血罪和强迫卖血罪的法定刑,并将其划分为基本犯和加重犯两个刑罚幅度;其次,将非法行医罪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入罪标准规定为"危及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最后,对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具体危险犯,应分别设置对应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前者设置为准抽象危险犯,后者不予设置危险犯.
公共卫生、抽象危险犯、准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设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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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刑法)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预防型犯罪的法治体系构造研究";河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重大攻关项目"基于良法善治的医疗卫生犯罪治理体系建构研究"
2021-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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