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494/j.cnki.1002-3933.2020.10.007
机关法人责任独立性:一个财政法的观测视角
机关法人“为履行职能需要进行民事活动”而需承担民事责任,但从财政法的角度观测,承担民事责任的过程便是财政支出的过程.机关法人责任既是一种民事责任,同时也是一种财政责任,为民事责任和财政责任的统一体.而经深究,机关法人并非是一个独立的责任主体,责任独立性并不是机关法人资格认定的必要条件.对于机关法人责任的具体问题,如地方政府破产,也受到预算法、财政法等公法的约束,难以独立承担私法责任.基于机关法人财产和责任非独立的现实,若发生重大民事交易活动,机关法人原则上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欲构造和提升机关法人的责任能力,需从责任形态、责任拓补、责任实现等方面予以再造,并形成以独立责任为主,辅之于补充责任的机关法人责任体系.
机关法人、责任独立性、地方政府破产、责任构造、财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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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3(经济法、财政法)
西南政法大学2018年度校级科研项目《财政法对民法机关法人的承接与调整研究》2018XZQN-14
2020-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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