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494/j.cnki.1002-3933.2020.10.006
平台型企业的权力生成与规制选择研究
平台型企业出于资源竞争的需要进行自我规制,从而衍生出了新的权力.平台企业运用财产性处罚、关涉行为能力的处罚以及声誉性处罚等方式构建了权力框架;通过对数据访问的准入控制与信息封锁实现了隐微的“数据控制权”.由于互联网世界“去中心化”与“代码即法律”等特点,政府对平台企业的监管存在立法滞后、执法尺度不适宜以及技术壁垒难以突破等问题.于是,平台权力与政府权力在边界模糊处彼此碰撞、试探、产生了诸如权力划界及规制责任分配等问题.政府介入平台监管时应秉承“元规制”的理念,在尊重平台自律的同时尝试塑造一种回应性的法.政府在对平台自律进行规制时可以有效匹配不同种类的规制工具,既要注意“规制总强度恒定”原则,又要综合考量产业创新发展与用户权益保护等因素.
平台企业、平台权力、自我规制、风险、数据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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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经济法、财政法)
2020-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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