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494/j.cnki.1002-3933.2020.10.004
民法典视野下婚姻登记瑕疵的困境及其路径选择
婚姻登记瑕疵的效力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法院力图通过行政诉讼判定婚姻效力、人民法院审理婚姻登记瑕疵案件时一并解决婚姻效力、行政机关无辜成为婚姻登记瑕疵案件的“陪绑者”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混淆了没有婚姻和登记存在瑕疵的婚姻、婚姻登记效力和婚姻效力、瑕疵婚姻登记与瑕疵婚姻三组概念.婚姻登记瑕疵涉及两方面法律关系——婚姻民事法律关系与婚姻登记行政法律关系,厘清婚姻登记瑕疵应当回归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本源,明确各自职能分工和管辖领域.婚姻登记瑕疵可以参照不动产更正登记的方式予以解决,而不是判决婚姻无效或者不成立等.
婚姻登记瑕疵、婚姻登记效力、婚姻效力、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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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5(民法)
201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夫妻团体行为的法理分析与规范研究》17BFX135
2020-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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