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494/j.cnki.1002-3933.2020.07.012
反思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型化划分——基于判决效力的思考
在纠纷一次解决性的目标下,我国允许法院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责任,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辅助型第三人与被告型第三人两种形态,使部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受到既判力的拘束.大陆法系的辅助参加制度的判决效力理论体系,揭示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及判决效力产生的程序机理,而我国的被告型第三人,使诉讼标的扩大,突破了既判力相对性原则,鉴于此,应去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责任追究功能,使主体类型单一化.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类型化划分、参加效、既判力、预决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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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诉讼法)
2020-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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