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494/j.cnki.1002-3933.2020.07.007
论网络个人信息的商业化利用及其治理机制
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兴起使网络个人信息成为重要的生产资料.信息治理不仅侧重对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更应实现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网络信息本身具有价值属性,通过明确低敏感的个人信息可利用,网络个人信息利用的市场化机制得以建立.作为转让信息的对价,用户获得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等偿服务.作为私主体,信息利用双方承担充分披露、等价交易、诚信交易的义务;作为公权力,政府应保护产权和公平交换,并建立起行政救济机制.当前,我国对网络信息的治理应从绝对保护模式转向“信息保护+合理利用”的双轨制,并从倚重用户事前同意转向关注事中事后诚信利用.唯有如此,我国方能在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和自决的同时,加快数字经济行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实现网络强国的目标.
网络空间治理、网络个人信息、可利用性、市场机制、政府规制
38
DF49(经济法、财政法)
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青年项目《国际裁决合宪性问题研究》18CFX015
2020-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96-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