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494/j.cnki.1002-3933.2020.06.011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的类型化及其与责任追究程序的有效衔接——兼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36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36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在本质上属于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或抽象性行政行为立法外后评估.与其相结合的省级地方规章确立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的类型化体现了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逐渐由碎片化到线条化再到体系化逐步完善的过程.第36条与省级地方规章规定由决策机关自行组织后评估的制度违反正当程序原则,难以保障后评估制度所应具备的法治功能.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应主要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从合法性与行政绩效两个维度组织实施.根据后评估报告适用相应的责任追究程序,以保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的应然性法治功能.包括:调整现行重大行政决策;撤销严重违法的重大行政决策;挖掘潜在的一般性违法的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优化等.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的责任追究程序应适用一定的判断基准.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责任追究程序、正当程序、法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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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行政法)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建立健全“惩戒防范保障”三维反腐机制研究》15BDJ008
2020-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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