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494/j.cnki.1002-3933.2020.02.006
监督抑或共责: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衔接中的补充侦查
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规定了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补充调查(侦查)制度.该项规定通常被理解为既往补充侦查制度的复述,体现了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调查的监督功能.然而,这一理论描述难以符合实际;当检察机关面对强有力的监察机关时,在刑事诉讼中有“逃逸”自身审查监督职责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将补充调查(侦查)制度解释为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共责条款,督促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做出实质性审查,确保案件的公正、合法处理.检察机关的自行补充侦查是退回补充调查的例外,是职务犯罪案件补充的侦查手段.一方面,自行补充侦查并不受制于监察调查的范围与内容,另一方面,也应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方可实施.
补充调查(侦查)、监督、“逃逸”风险、共责条款、自行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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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3(诉讼法)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宪法治理视角下的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研究》;云南大学东陆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的成果
2020-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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