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494/j.cnki.1002-3933.2018.12.014
民法典中连带债务人之一人事项所生效力的制度设计
连带债务人之一人事项所生效力,作为连带债务制度的重要内容,应在民法典中予以规定.本质上而论,一人事项发生何种效力,纯由立法者平衡各方利益而设相应规则.不过,考虑到连带债务为复数债务的性质,在法律未设特别规定时,应以发生相对效力为原则.具体而言,连带债务人之一人为清偿、代物清偿、提存,应生完全绝对效力.抵销亦生完全绝对效力,不过连带债务人之一人不得以其他债务人的债权主张抵销.对于连带债务人之一人提出的给付,债权人受领迟延的,发生绝对效力,不过应设例外.连带债务人之一人与债权人发生债的混同时,发生限制绝对效力.免除一人债务时,原则上发生限制绝对效力,不过对于“同一损害负责型”连带债务,应例外地规定发生相对效力.连带债务人之一人的债务时效完成或时效中断,以及获得确定判决,仅生相对效力.对于一人事项所生效力,民法典可在“合同编”中规定,立法技术上,宜采取“列举+兜底”的方式予以呈现.
连带债务、一人事项、效力、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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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2(民法)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连带债务研究》08SFB2034;中国民法学研究会2017年青年学者研究项目2017MFXH001
2019-0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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