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494/j.cnki.1002-3933.2018.12.004
《民法总则》中财产权的体系化解释
《民法总则》未明确界定财产权,但列举了物权、债权及一系列其他财产权,由此产生了如何解释财产权的问题.传统物债二分的财产权结构存在局限性,财产权的重新体系化是必要、合理且可行的.结合历史、哲学和现实基础,财产权应是:主体对具有直接经济价值的利益所享有的,基于法律规定或相对人约定产生的,以该利益的归属或利用为内容的固有权利.其范畴包括《民法总则》中列举的物权、具有金钱价值的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继承权,以及可以通过其他法律确认的虚拟财产权、商品化权、特许经营权等.依据体系化的标准,财产权首先应分为普通财产权和特殊财产权.普通财产权可分为有形财产权和无形财产权,特殊财产权可以分为身份性财产权和特许性财产权.
财产权、物债二分、体系化、普通财产权、特殊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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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2019-0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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