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494/j.cnki.1002-3933.2018.10.008
论ICSID仲裁中的投资定义
ICSID在仲裁中对投资定义的解释有两种方法:以当事国意志为依据的自由直观法和以客观标准为依据的客观标准法.前者以灵活的标准对投资定义做弹性解释以满足复杂的投资交易的需求,后者以某些具体的客观条件为指标对投资定义做相对稳定的解释.二者虽然在方法论上不同,但是适用的结果可能相同,均会导致投资定义的扩大解释.仲裁庭在方法的选择上也并非绝对对立,在实践中两种方法均频繁使用,但无论哪种方法都不能满足可预见性和稳定性的要求.
ICSID仲裁、投资定义、主观主义、客观主义、条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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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74(国际法)
国家留学基金委2017年访问学者项目201708610034;2017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中国国际投资大国身份混同背景下外资管理权的变革研究》17YJA820006
2018-1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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