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494/j.cnki.1002-3933.2018.10.003
论个人信息的合法收集——《民法总则》第111条的规则展开
个人信息的合法收集应遵循告知同意原则,信息不对称和个人信息的人格属性是该原则确立的基石.《民法总则》第111条的规定需要细化:信息主体作出同意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宜强制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亦无不可;同意须由信息主体自由作出,否则应认定为无效;选择退出模式应予以摒弃.在某些法定情形,收集者无需取得信息主体同意,即可自由收集其个人信息.
大数据、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收集、告知同意原则、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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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3(民法)
2016年度司法部项目《民事立法中非规范性条款扩张现象研究》16SFB3031
2018-1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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