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494/j.cnki.1002-3933.2018.10.001
自动驾驶背景下“交强险”制度的应世变革
自动驾驶技术参与道路交通导致了风险负担主体的改变,引发了不确定风险频发的安全隐患,对既有承担分散社会风险重任的“交强险”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国既有“交强险”制度更加注重受害人的损失填补,强调基本社会保障功能,其法律属性表现为基本保障模式.为确保受害人基本保障的实现,我国“交强险”制度理当在自动驾驶的时代背景下应时而变,具体变革路径表现为:改既有的“事故分项限额制”为“受害人概括限额制”;增加汽车生产者为“交强险”投保主体;安装“黑匣子”,全程记录汽车行踪和运作状态,以便在事故发生后厘清法律责任,方便保险理赔.
自动驾驶、交强险、人工智能、责任保险、无人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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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38.4(经济法、财政法)
中国法学会2017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自选课题《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所有人责任研究》CLS2017 D75;山东省法学会2017年度省级法学研究课题专项课题《<民法总则>中免责事由的解释与适用》SLS2017 B24-2;2018年度山东省高校科研计划项目人文社科类一般项目《人工智能背景下新型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J18RB001
2018-1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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