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494/j.cnki.1002-3933.2018.03.017
特殊高利借贷行为应构成非法经营罪
高利贷者事前指使他人用伪造房产证借款,事后又因为他人没有还款而告发借款人合同诈骗.此类利用国家司法权为违法行为提供保护的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值得科处刑罚.但是,如何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下有效制止该类犯罪就值得思考.该类行为涉嫌三个罪名:诬告陷害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经营罪.从被害人承诺出发,分析行为的性质,认定行为人恶意利用国家司法权,其实质是保障高利贷非法债务得以实现的高利贷发放行为,符合“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害人承诺、诬告陷害、非法经营、情节严重
36
DF611(刑法)
2018-04-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9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