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494/j.cnki.1002-3933.2018.02.016
众筹式证券发行的激励性监管——以平台为中心的路径
证券市场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征,激励性监管是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有效途径.目前以非正式制度为主的众筹式证券发行法律制度具有负激励性,体现为平台与发行人之利益关联、众筹平台责任机制之缺乏、监管机构之信息失灵.众筹平台作为新型证券市场中介机构,是承担投资者保护职能的重要主体.应当通过激励性制度设计,防止平台的道德风险行为,促其审慎履行保护投资者和公众利益的义务.
众筹式证券发行、信息不对称、激励性监管、投资者保护、非正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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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38.7(经济法、财政法)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研究》12JDZ038;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重点资助项目《监管抑或自律:民间借贷网络平台规范化发展路径研究》2013XZYJS005
2018-04-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84-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