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494/j.cnki.1002-3933.2018.02.011
论双轨制条约审查体系在荷兰的运作
荷兰没有违宪审查.然而上世纪50年代两次修宪使该国逐步确立了条约审查.国内司法以条约制衡立法,实现了违宪审查的功能.但在议会至上背景下,制衡受到抑制,国内条约审查的发展亦历经反复.然而始于同一时期的欧洲区域司法机构条约释法权的发展,又从外部深入影响着荷兰的法制发展,对于这一仅有的无违宪审查机制且实行议会制的西方国家有着特殊而珍贵的意义.两套条约审查机制双轨并行,协同推进,确立了世界宪政发展的“荷兰模式”,并从根源上给人以深刻启示.
条约审查、条约适用、自动执行、欧洲一体化、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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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79(国际法)
2018-04-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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