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494/j.cnki.1002-3933.2017.12.015
公司越权担保效力判定路径之辨识
实证分析发现,目前对于公司越权担保效力判定大致可从“《公司法》第16条规范属性”、“内部规范不具对外性”以及“法定代表人越权”三条路径展开.从界定该条文规范属性来认定担保效力是大部分法院所采纳的裁判路径(占比65.94%).尽管对该行为的认定结果上共识渐进,判定有效占比87.77%,但该裁判思维进路存在一定质疑.该条的违反不能直接指向担保合同效力.同时,不少法院将商事外观原则适用绝对化,一味追求对交易相对人法益的维护,完全忽视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保护.基于此,同时考量《公司法》第16条立法本意,公司越权担保效力判定应抛弃从该条规范属性本身来判断其效力的路径,采纳法定代表人越权的路径来认定.由此,相对交易人的主观状态就成为越权担保效力判定的参酌因素,其“善意”应依据是否善尽合理的审查义务来推定,否则反推“恶意”,并类推适用无权代理规则.这样既可厘清该行为法律适用上的不当,又可明确交易相对人合理的审查义务,以此平衡越权担保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法益.
越权担保、合同效力、规范属性、法定代表人、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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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18-0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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