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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494/j.cnki.1002-3933.2017.12.009

追缴未定罪腐败行为所得的刑法实质解释研究

引用
传统以定罪为前提基础的刑事责任承担模式在追缴腐败所得方面遇到了重大困难,相对于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修改,现行刑法仍然固守原有条文理解,尤其是涉及追缴未定罪腐败行为所得更是受到直接的刑法规定形式制约.为彻底完全地对腐败行为进行追责,同时也为全面履行有关国际条约与双边协定的规定,需要对现行刑法第64条、第191条等有关条文进行合理的实质解释,确立对未定罪腐败行为所得的保安处分机制,在将来条件成熟时考虑对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追缴、未定罪、腐败行为所得、刑法、实质解释

35

DF611(刑法)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未定罪腐败资产的法律性质与追缴制度研究》阶段性成果15BFX042;上海政法学院协同创新团队项目GH16035;“一带一路”安全系列课题GH1604311;校级项目2014XJ06

2018-0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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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

1002-3933

13-102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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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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