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494/j.cnki.1002-3933.2017.12.003
论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体系化
明确自治立法权是推进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前提.自治立法权来源于中华民族共同的利益追求,是中央立法的重要补充.依法厘清国家立法权、民族区域自治权、少数民族发展权、地方立法权与自治立法权的关系,明确多元化自治立法权内容,对维护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大格局、保障中华民族共同的繁荣、稳定发展有重要作用.
自治、立法权、体系化、民族、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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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1(法的理论(法学))
广西高等学校高水平创新团队及卓越学者计划资助项目;广西民族法与区域治理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科研项目《民族地区立法问题研究》与《少数族群文化权益维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2018-0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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