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494/j.cnki.1002-3933.2017.05.016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认定——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第13条的分析
从法益侵害的角度出发,猥亵和侮辱侵害的法益都是(他人或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并且其成立也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但猥亵的对象是他人,既包括男性,也包括女性;而侮辱的对象只能是女性.可见,刑法对女性的性权利进行了特殊的保护.因此,对于猥亵和侮辱只能从社会观念上对男性和女性性权利的不同认识的角度进行区别.即强制猥亵他人的法益是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性行为的权利,着重于对性的身体权的保护;而强制侮辱妇女的法益是妇女性的羞耻心,着重于对性的精神权的保护.对于仅仅侵害男性的性羞耻心的行为还没有必要动用刑法来进行专门保护.
猥亵、侮辱、倾向犯、性行为、性的羞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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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1(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97刑法以来刑事立法理由的实证分析与反思》15CFX024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7-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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