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494/j.cnki.1002-3933.2017.05.005
以损害之名为限制赔偿之实——试论侵权法之完全赔偿原则的自我修正
完全赔偿作为侵权损害赔偿之基本原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对全部损害予以全额赔偿的原则.作为其赔偿对象的损害是一个经各类要素和条件过滤后的范畴,可称之为“应赔偿损害”.该损害首先必须符合损害认定时的质、量要求,即损害之造成应符合侵权构成要件,且达到一定之严重程度;其后应经过损失分担时的扣减,即通过损益同销和过失相抵环节,实现侵权人与受害人间责任的合理分配.这一过程虽借助损害之名,实际持有的却是限制赔偿的目的,是完全赔偿为维持其基本原则地位而进行的自我修正.
应赔偿损害、损害认定论、损失分担论、完全赔偿原则、自我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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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6(民法)
201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生态文明建设中环境人权的制度化研究》15XZX020
2017-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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