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494/j.cnki.1002-3933.2017.03.007
比较法视域下的律师在场权悖论释义与制度建构
通过比较法考察,律师在场权的理论的繁荣并未体现在其实践之中,即律师在场权制度的“存而不用”或“很少适用”,才是其价值最大化的理想状态.究其原因,律师在场权的实践效果与诉讼制度对口供的依赖、诉讼文化的影响、沉默有罪的推定以及有利可图的替代性措施等之间存在错综复杂的关系.实践反复证明,我国刑事错案的证成常非基于一种制度逻辑自觉演绎的必然结果,而是在“真凶再现”与“死人复活”的铁证之下,公安司法机关被逼到死角而不得不为之的行为,而错案又常常根源于被追诉人的有罪供述.鉴于此,赋予侦查讯问律师在场权便成为预防错案的重大立法期待,并将其原则上适用于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刑罚的案件,并以“第一次讯问”为时间节点.与此同时,应同时构筑配套措施以防范该制度被滥用的非理性状态.
律师在场权、悖论、制度设计、运行环境、特殊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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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85(司法制度)
2015年度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公权运行过程中的私力参与及其限度——以侦查程序律师在场权为视角》152400410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本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
2017-04-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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