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494/j.cnki.1002-3933.2016.06.002
行政法人在公法组织主体化进程中的功能、构造与适用范围
与民法上旨在塑造交易人格的“法人”不同,上世纪以来国际上以“行政法人”为代表的公法人制度创新,集中针对政府组织分权与公共服务社会化需要.行政法人制度标注了衡量公法组织分权深浅程度的尺度,成为控制分权进程的建构性机制,这既可以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又旨在防止公法人因脱离公权力而遁人私法,异化为私法人.为此,行政法人也有限地引入了类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官民共治”.境外经验显示,行政法人制度须从政治敏感度较小的组织领域个案化试点,进而推开.对我国而言,借助行政法人制度实现公立大学法人主体地位的重构与优化,不仅可以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路径尝试,也是行政法人制度在我国的可行试点.
公法组织、行政法人、弹性分权、大学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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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1(行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公立大学改制为行政法人研究》CIA100155阶段性成果
2016-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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