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494/j.cnki.1002-3933.2016.04.005
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诽谤罪比较研究
我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刑法规定的诽谤罪在犯罪构成特征、不罚事由、追诉模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大陆地区对诽谤罪的构成要件规定较为严格,要求必须有“捏造事实”的行为,而且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诽谤罪.台湾地区对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方面限制较少,不要求“捏造事实”,也无“情节严重”之限制,而是更多地通过“真实的证明”、“善意发表言论”等不罚事由的规定来限制诽谤罪的处罚范围.大陆地区诽谤罪的追诉不是绝对的“告诉才处理”,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可提起公诉.台湾地区诽谤罪属“告诉乃论”之罪,充分保障告诉权人的告诉选择权.台湾地区“告诉”可启动侦查程序,有利于解决告诉权人举证能力不足之难题.
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诽谤罪、比较、完善
34
DF792.7(诉讼法)
西安财经学院2014年科研基金项目《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完善》14JD14的阶段性成果
2016-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5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