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494/j.cnki.1002-3933.2015.12.015
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模式的检视与改造
《物权法》有关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模式的规定存在交付与登记的关系不清、真正权利人和名义权利人的分离不利于交易安全、较难发挥登记对抗模式促进自由竞争和激励登记的功能等问题.对此,借鉴航空器和大型船舶登记生效模式较为可行,即仅对航空器和大型船舶适用登记制度,机动车和小型船舶适用一般动产所有权变动的规定.此模式能与我国动产和不动产适用的交付生效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的规定相一致,与其他民法制度相融合,同时能够克服现行模式的不足之处.
《物权法》、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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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15-1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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