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494/j.cnki.1002-3933.2015.12.011
再论刑事和解中的被害人权利保护
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专章规定了刑事和解,表明了我国已正式建立了刑事和解制度.作为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主要实践模式,刑事和解承载了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更为重要的是,刑事和解制度凸显了保护被害人的权利这一核心价值.所以,应当以此次立法修正为契机,重点关注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实际运行状况,尤其是把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置于刑事和解的框架之下进行考察,从而实现立法规定和实践效果的有机统一.
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恢复性司法、被害人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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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74(经济法、财政法)
2015-1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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