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494/j.cnki.1002-3933.2015.12.003
"收受礼金"行为的刑法规制
"收受礼金"行为是否需要另立单一罪名予以刑罚规制,学界存在较多争议.应当从静态层面对受贿罪"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重新阐释,另外动态地改造"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从而将"收受礼金"行为纳入受贿罪予以认定.这不仅更好地维护了受贿罪的交易性本质,同时也克服了刑事罪名不当扩张所带来的诸多缺陷."收受礼金"通过现有受贿罪的归宿重置,能够实现刑法稳定与调整社会关系之间的协调平衡.
收受礼金、受贿罪、司法认定、职务便利、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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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1(刑法)
2015-1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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