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CAFTA争端解决机制应依据自身需要来设计,其评判基准也只能是法的客观性原则.该机制是否符合客观性原则,取决于两个方面:是否具有RTA争端解决机制的品格;是否切合于CAFTA的个性.一些学者认为,该机制在适格主体、仲裁庭的组成、裁决的作出、裁决的执行及对补偿、反措施的规定上存在若干“缺陷”.倘依客观性原则予以检讨,这些所谓“缺陷”实际上并不存在.但是,该机制在如下三方面确有缺陷:在管辖权重叠的处理上,未确立CAFTA争端解决机制优先适用,及允许选择一个以上争端解决场所;在仲裁庭的组成上,独任仲裁员的确定与仲裁庭主席的指定;在仲裁裁决的作出上,隐含着裁决无法作出的逻辑缺陷,应予以完善.
CAFTA、争端解决机制、客观性原则、管辖权、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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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国际法)
广西民族大学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2013年度开放课题项目《东盟一体化法律机制研究创新研究团队》TD201301
2015-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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