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擅自设立保险机构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174条规定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经《刑法修正案(一)》的立法修正,其所涉金融机构的范围得以细化,其中就包括了擅自设立保险机构的行为.可以说,对擅自设立保险机构行为的犯罪化正是合理规范保险业的运行秩序、维护投保人一方的利益、防止保险活动出现异化的应有之义.在认定擅自设立保险机构的犯罪行为方面,必须正确理解“擅自设立”这一核心的行为要素,并应当明确界定擅自设立的保险机构所涉范围,同时,还需对擅自设立保险机构行为与非法经营保险业务行为之间的牵连犯关系予以厘清.
擅自设立、保险机构、范围界定、非法经营、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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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3(刑法)
2014年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风险社会视阈下的涉保险犯罪研究》2014SJB535和第53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经济犯罪的控制策略研究》2013M531149的阶段性成果
2015-0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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