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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借贷的组织模式与法律规制

引用
民间借贷有其自身特殊的社会网络和信任模式,应当存在于“准熟人社群”中,也即现代社会人格化色彩相对较浓的人缘、地缘或产业群体中,且应当有其独立性、暂时性、相对封闭性和一定的范围、规模限制,而不应大范围铺开于现代金融市场.基于此,对民间借贷的规制方向应当是适度阳光化,监管方式则应以社会中间层主体的自律监管和社群内自我监督为主,以正规监管为辅,如此方能有效发挥民间借贷自身优势,防范和化解风险.

民间借贷、社会信任、社会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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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38.2(经济法、财政法)

教育部哲学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研究》12JZD03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民间高利贷规制的困境与出路:基于高利贷立法经验与中国实践的研究》12YJA820091阶段性成果,并受国家留学基金

2014-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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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

1002-3933

13-102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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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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