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审查标准及启示
美国《信息自由法》规定,对行政机关拒绝公开信息的决定,法院应进行重新审查.但由于受到行政机关的专门知识、司法经济考虑和法官对《信息自由法》的排斥等因素的影响,法院并没有进行真正意义上的重新审查,而是大量地尊重行政机关有关免除公开的决定,这种情况在《信息自由法》第1项、第3项、第7(A)项免除公开条款适用中表现得特别突出.探讨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司法审查标准对我国完善相关制度应有所启示.
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审查标准、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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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4(诉讼法)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政府信息公开司法审查的原理与技术研究》13BFX043
2014-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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