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用事业消费者的权利——基于公私合作背景的考察
公用事业乃服务民生的行业,具有公益性.实施公私合作制后,私人部门作为公用事业的投资或经营主体参与到公用事业的生产中来,传统的政府——消费者的二元格局,被政府——企业——消费者的三元格局所代替,消费者处于三方格局的底端,某些权利被弱化甚至被剥夺.有必要通过强化公用事业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受尊重权等传统权利,并赋予对合作项目的参与权,来矫正其所处的弱势地位,同时,企业与政府是公用事业消费者权利所指向的主要义务主体,为保障消费者权利的实现,充分发挥公私合作制的应有功能,应对企业与政府课以相应的义务与责任.
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制)、消费者、新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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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4(经济法、财政法)
邓敏贞主持的教育部青年课题《公用事业公私合作法律促进机制研究》12YJC820018;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3批面上资助一等奖资助,编号2013M530187
2014-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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