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的一个反思性批判
嫖宿幼女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幼女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1997年《刑法》则在其第360条第2款中增设了嫖宿幼女罪.然而,这一良好的初衷却因立法技术的原因导致其功能出现异化现象,主要表现为:放纵了犯罪分子;转嫁了道义责难;违背了公约精神.鉴于嫖宿幼女罪存在的严重问题,理论界形成了两派完善观点,即“解释完善论”和“废除构成论”.嫖宿幼女罪的立法价值是将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置于首要位置,嫖宿幼女行为应当按照奸淫幼女型强奸罪论处.
嫖宿幼女、奸淫幼女、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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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6(刑法)
2014-03-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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