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商标异议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商标法》第31条规定对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商标异议在实践中较为普遍,但商标审查机关和法院在裁定审理类似案件的过程中,往往过度重视在先权利的保护而忽略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先著作权的载体已经被注册成为商标的场合,如何平衡在先著作权人、在先商标权人和在后商标申请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往往涉及知识产权权利竞合、利害关系人申请权判定、在先作品著作权认定,以及申请商标是否抄袭或复制在先作品等重要实体与程序问题.文章从一起代表性案例出发,对这些实体与程序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希望对商标审查和法院裁决形成有益参考.
商标、美术作品、在先权利、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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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3.1(民法)
2014-03-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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