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贿赂犯罪的刑法治理——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观照
贿赂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历来是各国刑法惩治和预防的对象.我国目前刑法中关于贿赂犯罪的立法存在着构成要件过多、贿赂的范围狭窄、罪名不够完善、资格刑和罚金刑缺失、贿赂犯罪存在死刑等问题,我国应取消贿赂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构成要件的规定,扩大贿赂的范围至一切不正当利益,增设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增加资格刑和罚金刑的设置,并逐步废除贿赂犯罪中的死刑,以促进我国反腐败立法与国际公约的对接,以更有效地对贿赂犯罪进行治理.
贿赂犯罪、刑法治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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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36(刑法)
河南省社科联调研课题《当前中国腐败犯罪的惩治与预防体系研究》SKL-2013-63
2014-03-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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