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商第三方责任之现代展开——立法演进、立法思想与理论基础
ISP第三方责任起源于美国DMCA§512,现今各国或地区皆受其影响,我国亦不例外.但在立法演进上,我国法在ISP第三方责任上可分为三阶段.雏形期立法存在行政立法色彩浓厚、法规生命力有限和民事立法特征不强等弊端,以公法调整方式规则私权易忽视对被侵权人的民事救济;成形期立法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代表,但在调整范围上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具广泛适用性,但却为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参考对象;侵权责任法作为融合期立法之典范,以提高法律位阶、扩大调整范围、更新立法思想、平衡利益冲突为优势,在民事基本法领域确立调整网络服务提供者第三方责任的统一性规定.在立法思想上,技术中立是私权保护与技术创新的平衡器.在理论基础上,受大陆法立法传统之影响,第36条并未采纳间接侵权,而仍以共同侵权中的帮助侵权作为ISP第三方责任之现实基础.
ISP第三方责任、立法演进、技术中立、间接侵权、帮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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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9(经济法、财政法)
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博士重点项目《著作权侵权非罪化研究》2012msYJS031
2013-08-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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