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语境下行政案件司法权运行探究——以司法权运行场域为视角
于司法权运行场域之视角,行政案件协调和解是一种“会场司法”模式;“从‘剧场’到‘会场'”象征着我国行政案件司法权在两种不同空间场域先后运行之时空路径和“仪式与非仪式结合运行”之理想类型,反映着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的权力与权利关系结构.“会场式司法”是自治本位和纠纷解决型而非传统的政府本位和科层型司法,展现着民主、合意、开放、和谐的司法权形象,是对基于传统行政诉讼理论所建构的“剧场式司法”程序及其价值的解构,但其制度性弊端和运作不当之风险决定应按正当程序标准进行重构:在价值构造上实现程序之内在价值、直接外在价值及衍生价值的统一;在规范形态上具备形式法治之外观与实质法治之内涵.
行政案件、司法权的运行、和解撤诉、会场司法、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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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12(行政法)
2012-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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