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吸收犯的罪数本质、成立要件及类型
吸收犯不是异种数罪之间的吸收,而是形式上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数行为之间的吸收.这种吸收的根据在于数行为共同侵害了同一对象之同一法益,只能被评价为一个犯罪.吸收犯的成立要件包括:数行为在形式上都符合犯罪客观要件,数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之同一法益,数行为由同一主体实施.犯罪意图、犯罪目的、犯罪计划等主观要素并不是吸收犯的成立要件.吸收犯应当划分为两类六种.“法条内容的吸收”并不成立,所谓“伴随犯”也不是吸收犯的类型.它分别属于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
吸收犯、罪数本质、成立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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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1(刑法)
广州市教育局科研项目《犯罪论体系研究》09AC014的阶段研究成果
2012-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34-140